【考点20】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取得价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二)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的处理除了按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剩余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入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考点21】资产减值是否转回
资产 | 计提减值比较基础 | 减值是否可以转回 |
存货 | 可变现净值 | 可以 |
固定资产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在建工程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无形资产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开发支出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商誉 | 可收回金额 | 不可以 |
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 可以 |
【考点22】资产组减值
企业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3)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考点23】商誉减值问题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其次,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与本章有关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相一致。
【考点24】应交税费
(一)增值税
1、科目设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个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如运输业)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如:购进不动产)
——待认证进项税额(取得扣税凭证,未及时认证)
——待转销项税额(会计:确认收入、税法: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如:质保金)
——增值税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3个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两类)
(1)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
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样品)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等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计税价格计税)
(2)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外)
应付职工薪酬等(用于职工福利)
应付股利(用于分红)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况及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
(1)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
收入确认方法 | 总额法 | 净额法 |
一般纳税人 | 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抵减) | 按规定确认的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①初次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全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 |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
(2)发生技术维护费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①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 |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
(二)消费税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