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图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披露上一年度类处理处罚、赔偿情况

2023-07-07

2023年7月3日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对于各类处理处罚,应当逐项披露处理处罚对象、处理处罚决定文号、处理处罚决定名称、处理处罚类型、处理处罚机关、处理处罚事由、处理处罚日期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情况。对于各类生效判决,应当逐项披露生效判决名称、生效判决文号、承担民事赔偿金额、判决机关、判决事由、判决日期。


1、本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本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证券服务业务类型为境内业务,包括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除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拟挂牌公司审计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官网首页等信息载体的醒目位置专门设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信息披露”栏目,在该栏目下披露年度相关信息。未建设网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披露年度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 号)、《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52 号)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后,按本规定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分所有关信息由总所一并披露,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应保留至少3年。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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