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1】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2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核准类账户
(2)备案类账户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2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原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
事件等临时任务。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考点24】票据种类
【考点25】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26】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考点27】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考点28】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 对出票人的权利 | 对承兑人的权利 | 对前手的追索权 |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商业汇票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考点29】票据责任
1.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 提示付款期限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10日 |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1个月 |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
商业汇票 |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
2.付款人付款
3.拒绝付款
4.获得付款
5.相关银行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
【考点30】票据行为-出票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承诺 | √ |
出票金额 | √ | √ | √(可补记)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可补记)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考点31】票据行为-背书
1.种类: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点32】票据行为-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33】票据行为-保证
1.记载事项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帖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考点34】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分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考点35】银行汇票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36】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条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日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考点37】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考点38】预付卡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记名预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5.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考点39】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3.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4.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点40】税法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