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1】票据行为-背书
1.种类: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点32】票据行为-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33】票据行为-保证
1.记载事项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帖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考点34】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分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考点35】银行汇票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36】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条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日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考点37】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考点38】预付卡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记名预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5.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考点39】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3.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4.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点40】税法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