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9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以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约定的试用期≤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约定的试用期≤2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3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约定的试用期≤6个月 |
【考点92】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93】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考点9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95】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是不同的。
2.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考点96】劳务派遣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考点97】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和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金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3)病残津贴
【考点98】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也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2.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期间 | 计算方法 |
<10年 | <5年 | 3个月 | 6个月 |
≥5年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 | <5年 | ||
5年≤Y<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Y<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Y<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 | 24个月 | 30个月 |
【考点99】工伤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4.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考点100】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期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
满1年不足5年的 | 最长12个月 |
满5年不足10年的 | 最长18个月 |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 最长24个月 |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