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图干货】企业无偿贷款要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2019-10-12

20211215


01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增值税一需要视同销售

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_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02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 36号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并提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四川: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注意:自然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产生收入,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03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21日至20201231日。
2)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22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能否免征增值税仍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9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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